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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煜强。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委托代理人胡向平。
  原告李煜强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金缨,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向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煜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煜强,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金缨,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胡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30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0648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李煜强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8.21平方米(房屋价值为人民币XXXXXXX元,基地供应价为人民币798301元)现房内。2、被申请人李煜强支付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19629.82元。3、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李煜强面积奖励费人民币6620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4、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李煜强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
  原告李煜强诉称:黄浦教育局不具备成为拆迁人的资格;原告未收到评估分户报告、房屋鉴定通知及申请困难补助通知。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648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评估分户报告及房屋鉴定通知均已向原告送达,因其不配合鉴定,致鉴定终止;原告户不符合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其也未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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