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67号 (2)
本院认为,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故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在拆迁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一方申请,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因原告户和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基于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受理拆迁人的申请,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并在拆迁双方不能形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经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裁决,该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标准和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认定,符合相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告所作之拆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内容并无不合理之处,保障了原告户的被补偿安置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提出相关异议,但未能在举证上有效排除被告所作裁决的最终效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傅亚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傅亚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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