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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金焰。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郑浩。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委托代理人郑轶。
  第三人季丽莉。
  第三人金季立。
  原告金焰因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下称黄浦教育局)、季丽莉、金季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金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又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焰,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金缨,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郑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焰诉称:被告所作的黄房管拆〔2013〕0557号房屋拆迁裁决中对于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二层扶梯间4.2平方米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事实没有表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动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违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中第三人签章与名称不符,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未听取原告(户)陈述申辩,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故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黄房管拆〔2013〕0557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季立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实施“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第三人黄浦教育局作为拆迁人,委托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位于上述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范围内,该房屋系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承租人为潘雪琳,租赁部位为二层后厢房,居住面积16.3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为25.1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在册户口四人,分别为潘雪琳、金焰、季丽莉、金季立。经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拆迁房屋2009年10月25日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0,790元/平方米(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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