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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肖福才,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栋,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肖福才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闸北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8日受理,于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福才、被告闸北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钱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福才诉称,其原系上海新客站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之后为配合新客站项目的拆迁而主动搬离。为解决原告生计问题,作为其配合拆迁的补偿,当时拆迁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共同协商,同意原告在某路某弄2号102室东侧绿地上搭建门面房经营,供原告养家糊口,故原告并非私自搭建违法建筑物。现原告独自一人,体弱多病,在外租房居住,需要供养年迈的母亲及上大学的女儿,该门面房系原告及其家人唯一的生活来源。被告责令限期拆除该建筑物,直接导致原告及其家人无法生存,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闸)城管责拆决字[2013]第07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被告闸北城管局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约于1991年在某路某弄2号102室东侧绿地上搭建了砖混结构建筑物,目前租赁给他人无证销售通信器材。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实施“清洁家园”行动中,发现该建筑物存在违法搭建嫌疑,向被告反映。2013年10月17日,被告立案,并于当天至现场检查,询问原告有关情况。10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规土局)发出《协查通知书》。10月23日,被告向实际使用人询问有关情况。10月30日,闸北规土局函复被告,某路某弄2号102室东侧绿地上的建筑物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及实际使用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辩。11月18日,被告作出《关于对肖福才陈述与申辩意见的回复》,并于11月22日送达原告。11月22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原告及实际使用人。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闸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闸北区政府于2014年3月12日复议维持被告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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