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松行初字第63号

原告陈同根。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邢铁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小龙,该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新丽,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同根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下简称“松江公安分局”)确认强行带离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6日、2014年3月14日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同根,被告松江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沈小龙、蒋智吉(第一次庭审后被更换代理)、沈新丽(第二次开庭时受被告委托并出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5月27日,被告松江公安分局在本区某路口处置一起因居民反对建造垃圾焚烧厂而引发的集体抗议事件时,将原告陈同根强行带离现场。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陈同根诉称:2012年5月27日上午10点多,原告陪老伴在松江区某小区广场散步时,看到很多青年、学生为反对在居民区附近建垃圾焚烧厂,以集体散步形式表示抗议。有人塞给原告两张传单,一张写着反对焚烧,一张是垃圾场的位置图。在看到一辆载有五十多名警察的大客车到现场后,原告出于维稳考虑,就同一位正在现场指挥看似领导的人轻声说:“警察不要和学生发生冲突。”该领导(即松江公安分局的王副局长)二话不说就下令“把他带上去”。随即,冲上来七、八名警察,王副局长掐原告脖子,其他警察手脚并用,先把原告打倒在地,再把原告脚朝天头朝地拎进大客车。当时就把原告的眼镜打落摔坏,造成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警察把原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审问,从上午十点多一直到半夜十一点半,不给吃饭、不给喝水,手机、钥匙全都收掉。警察反复看了现场录像,承认原告是无辜的,与集体散步无关,松江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沈小龙副队长当时就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坚持要开验伤单,但被告不同意。后被告派人陪同原告前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拍了CT后,医生称原告没有骨折。但原告一直感觉不适,遂于2012年7月15日再次就诊,经拍片后发现为L1腰椎压缩性骨折。后原告又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结论为L5-S1椎间盘向后方突出伴变性,压迫硬脊膜囊。故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2012年5月27日强行带离原告的措施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233.4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7,383元,腰椎继续治疗费用48,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继续治疗费用24,000元;5、判令被告在某小区一定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7、判令被告收回对原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错误定性,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30,936.87元(详见医药费清单及费用明细)。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