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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2号 (3)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少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少凰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王琳娜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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