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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8号
原告张国安。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孟毅敏。
委托代理人王蔚。
原告张国安不服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发送了答辩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国安、被告徐汇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毅敏、王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15日,被告徐汇区政府依原告张国安申请作出编号为徐府办(2013)第11号-非本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了您要求获取1999年12月1日之后的关于徐汇区某路某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另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告知书》底部注明,现基于便民原则,将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文件提供给您参考,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原告张国安诉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中心城一般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规划局)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明确答复原告涉及某路某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徐汇区政府编制,故被告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现被告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故请求确认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职责权限范围,属于被告职权编制制作;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判令被告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徐汇区政府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查,原告申请所涉“某路某弄地块”系斜土社区的组成部分,原市规划局于2007年12月29日对原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徐汇规划局)作出《关于同意徐汇区斜土社区(C030301、C0303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已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规土局)网站上主动公开。被告未制作或批准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故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另基于便民原则将涉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文件提供给原告参考,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程序合法,故请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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