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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得特种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英杰。
委托代理人夏玉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敬。
委托代理人赵婕琼。
第三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姜军荣。
上诉人奇得特种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得纸业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奇得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玉雯,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敬、赵婕琼,第三人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军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殷素林与王辉系夫妻关系,殷素林与奇得纸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31日,殷素林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2013年1月31日20时16分许,案外人姚海东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市浦东新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某路口右转弯过程中,遇殷素林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自行车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从姚海东驾驶的车辆右侧进入路口通行,姚海东驾驶的车辆正面右部与殷素林驾驶的自行车左前部相撞,致殷素林倒地后被姚海东驾驶的车辆车轮碾压,造成殷素林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海东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殷素林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自行车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状态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3年4月10日,王辉等四人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审法院于同年6月4日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1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2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姚海东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殷素林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王辉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2013年10月18日,王辉向浦东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保局于同年10月28日受理。2013年12月25日,浦东人保局作出浦东人社认结字(2013)第9089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工伤认定),并分别送达奇得纸业公司、王辉。浦东人保局认定奇得纸业公司的员工殷素林于2013年1月31日,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奇得纸业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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