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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71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林生、章金香、王勇、吴福弟、黄中华共同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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