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亚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原审第三人张利群。
原审第三人傅韵。
上诉人傅亚麟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拆迁房屋本市合肥路XXX弄XXX号旧里公房承租人为傅亚麟,租赁部位为二层亭子间和二层后楼,合计建筑面积31.88平方米。房屋内在册户口为傅亚麟、张利群、傅韵三人。该房屋所在地块于2010年8月19日以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开始进行拆迁。2013年9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下称黄浦教育局)作为拆迁人,以与傅亚麟户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黄浦房管局于同日受理后,向傅亚麟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于2013年9月12日召开协调会。傅亚麟户出席了会议,但拆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571号房屋拆迁裁决,查明系争房屋经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二层亭子间和二层后楼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651元和22,879元,该房屋所在地块房地产评估均价为22,956元,补贴系数为30%,套型面积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故该房屋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1,149,361元,另有面积奖励费159,4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和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等。裁决内容为:一、傅亚麟户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松江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5.79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1,447,375元,基地供应价为1,149,794.70元)现房内。二、傅亚麟户支付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的差价款为433.70元。三、黄浦教育局支付傅亚麟户面积奖励费159,4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黄浦教育局支付傅亚麟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傅亚麟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傅亚麟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黄浦房管局所作拆迁裁决的复议决定。傅亚麟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黄浦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认为,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故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拆迁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在拆迁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一方申请,黄浦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因傅亚麟户和黄浦教育局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黄浦房管局基于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受理拆迁人的申请,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在拆迁双方不能形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经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裁决,该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标准和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认定,符合相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黄浦房管局所作之拆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内容并无不合理之处,保障了傅亚麟户的被补偿安置权利。傅亚麟虽提出相关异议,但未能在举证上有效排除黄浦房管局所作裁决的最终效力,故对傅亚麟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傅亚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傅亚麟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傅亚麟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谈话记录、协调记录、收件回执及卢府(2009)63号等文件系伪造;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未通过两轮征询及就近安置;被上诉人自收到裁决申请超过一个月才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拆迁裁决未经过被上诉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黄浦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委托书、房屋资料摘录单、户籍资料摘录、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回证、115地块(西块一期)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傅亚麟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安置房屋的单位空房调用单、房地产登记证明和估价分户报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会议签到、裁决审理协调会笔录、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房管拆(2013)05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3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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