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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65号 (2)
  上诉人张萍上诉称:沪房地估(2004)017号《关于规范和印发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格式的通知》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完全不同的信息材料。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沪房地估(2004)017号《关于规范和印发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格式的通知》,故非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而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所作答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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