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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阿娣。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原审第三人詹文桃。
  原审第三人詹瀛。
  上诉人王阿娣、詹溟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年11月16日,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兴公司)依法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实施“卢湾区116地块(东块)”项目建设。骏兴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王阿娣租赁的本市合肥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面两间房(南北各一间)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且位于上述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在册户口四人,分别为王阿娣、詹文桃、詹溟、詹瀛。骏兴公司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2010年11月16日,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3,102元/平方米(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供王阿娣(户)选择,但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12月9日,骏兴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申请裁决。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向王阿娣(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并组织拆迁双方于2013年12月12日召开裁决审理协调会,詹溟出席,但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黄浦房管局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平方米,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22,978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30%,套型建筑面积补贴15平方米。涉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为649,170元[(23,102元/平方米×12平方米×80%)+(22,978元/平方米×15平方米)+(22,978元/平方米×30%×12平方米)],拆迁人另应支付王阿娣(户)面积奖励费6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经审核,黄浦房管局2013年12月25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作出黄房管拆[2013]0646号房屋拆迁裁决:一、王阿娣(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6.43平方米)、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6.43平方米)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6.41平方米)三处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二、王阿娣(户)支付骏兴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295,992元;三、骏兴公司支付王阿娣(户)面积奖励费60,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骏兴公司支付王阿娣(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该(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王阿娣、詹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黄房管拆[2013]0646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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