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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07号 (2)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以上事实由申请表及补正申请表、转处单、收件回执、告知书、复议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本案被告是浦东新区的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本案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提供政府信息,但其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经被告提示并要求补正后仍未明确其申请的内容,因而,被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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