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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7号
  原告黄伯生。
  委托代理人黄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春芳。
  委托代理人黄军华。
  原告李军民。
  原告黄军华。
  原告黄孝雯。
  委托代理人李军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和黄孝雯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不服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2014年1月26日、3月12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军民(暨原告黄孝雯的委托代理人)、黄军华(暨原告黄春芳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黄伯生的委托代理人黄炜,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5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3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查明:黄伯生(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黄伯生(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另查明: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核定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72.66平方米。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173.06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21元/平方米,77.80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61元/平方米,21.80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664元/平方米。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黄伯生(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6月25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56号),具体补偿方案为:被征收房屋属浦东新区D2类区域,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3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持有人为黄伯生,核定有证建筑面积272.66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人民币737,490.26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5.89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价格为224,710.29元;(2)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99,459.26元;(3)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8.69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60,342.84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784,512.39元,产权房屋调换后,黄伯生(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47,022.13元。因黄伯生(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按规定另行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黄伯生(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在2013年7月5日答复相关补偿事宜,但黄伯生(户)逾期未答复。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黄伯生(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黄伯生(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沪规土资征[2012]第819号,以下简称:819号文)的规定,遂决定:责令黄伯生(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4年1月10日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75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2]670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2年(浦东新区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及附图;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浦]征地告[2012]第165号);4、被征收房屋坐落图;以证据2-4证明依法征地及原告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5、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6、房源调拨单;7、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8、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9、签约期限告知书及照片;10、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实施补偿口径(适用于川沙新镇除六灶社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以证据5-10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基地补偿口径及签约期。11、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2、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3、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及照片;14、评估机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以证据11-14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资质。15、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证附图;16、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及勘丈记录表、面积计算表;17、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18、宅基地登记表;19、关于黄伯生(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及证明;20、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21、可申请建房认定基本情况说明;22、户籍资料、居民户口簿;以证据15-22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23、唐火根(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单;以证明该户黄春芳及唐雄伟曾得到补偿安置状况。24、上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告知单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评估通知及送达回证、谈话记录、估价对象实景照片(8张),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25、关于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26、征地房屋补偿谈话笔录(四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27、沪浦房征补(2013)第(032)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013年5月21日);28、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9、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实施补偿工作记录、旁证人身份证明、照片;30、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6-30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31、75号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以下简称:1096号文)第六条、81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以证明法律适用正确。庭审中,被告补充提供加盖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附图,以证明27号房屋不在航城路(S2-南六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补充并在第二次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1、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孝雯五金经营部的工商登记信息;2、承诺书;以证据1-2证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愿意对遗漏的项目对被征收人补偿;3、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及附图;4、沪府土[2010]838号《关于批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八十二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及附图、沪(浦)征告[2011]第3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附图;5、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以证据3-5证明27号房屋不在航城路(S2-南六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当初是以“带拆”名义与原告协商,但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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