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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7号 (3)
  原告黄伯生、黄春芳、李军民、黄军华和黄孝雯诉称,原告有两处房屋,分别是黄家宅6、27号,其中27号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属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航城路(S2-南六公路)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违反了“征收集体土地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延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的规定。原告经批准利用自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而被告未予以补偿,致使原告丧失经营场地,有违农民生活、生产条件有所提高、长久生活有保障的征收原则。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明显具有商业性质,而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实施征收土地和房屋。根据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超过时限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且缺乏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告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严重缺项。被告未履行程序正当要求,所谓的协调会、实施补偿等相关活动的文书,其根本不知晓,也未签收。故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照片(1张);2、加盖被告规划管理核定章的图纸;以证据1-2证明6号、27号房屋实际位置,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标示错误;3、照片(2张),以证明被告张贴安置房源公告的位置被封闭,不可能在此处张贴;4、对闵峰、张步明、张华的访谈录音,以证明相应的送达不是事实;5、关于航城路(S2-南六公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浦发改城[2010]383号);6、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关于航城路(S2-南六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动迁户门牌号码;7、赵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2012年4月20日);8、赵行村各类活动记录及照片(8张);9、建设项目简况(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表内页);10、估价告知单;11、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答复(2012年6月27、8月24)以证据5-11证明赵行村XXX号房屋应在航城路(S2-南六公路)新建工程拆迁范围内,原告黄伯生(户)曾经被动员、被通知估价,最终未实际拆迁,但被占用宅基地15平方米;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被告并未真正实施征收,至今未支付补偿款;1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诉交地决定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影响原告生活、生产和生存。原告在第一次庭审后补充并在第二次庭审中出示了:沪(浦)征告[2011]第3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被诉交地决定所作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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