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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35号 (4)
综上,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关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就司法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时间等问题作出说明,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瑾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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