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
上诉人王正权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正权,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沪府土[2012]670号文,对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征收,王正权户宅基地上的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某村某宅某号)属该征收范围内。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后,浦东规土局于2013年2月6日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告。房屋征收事务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王正权户的评估公司,因王正权户拒绝评估,评估公司对该户房屋进行参照评估,王正权户房屋的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802元/平方米,区房屋征收中心向王正权户送达了评估报告。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浦府[2012]117号)规定,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3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
区房屋征收中心与王正权户就上述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协商,因双方对安置补偿协商不一致而未果。2013年6月13日,区房屋征收中心针对王正权户作出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46)号],并于同日送达王正权户。区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6月14日向浦东规土局报送了王正权户的相关材料。浦东规土局于同年6月19日、7月1日两次召集王正权户与区房屋征收中心进行协调,王正权户均未到会。区房屋征收中心于同年7月9日、7月24日两次对王正权户实施补偿,王正权户均拒绝接受。2013年8月12日,区房屋征收中心向浦东规土局提出报告,报请浦东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浦东规土局经审核,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2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交地决定),认定王正权户有证建筑面积222.23平方米(其中阳台23平方米),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589,353.96元,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适用于川沙新镇除六灶社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口径》)的相关规定,凡世居农民人均安置面积不足32平方米的,按人均32平方米托底安置(不结差价),照顾按该地块小高层安置基价3,750元/平方米结算,故对低于人均120,000元(3,750×32)的,不足部分应予补足。浦东规土局对该户核定安置5人,即王正权、高凤、王佳伟(大龄增计2人),王正权与高凤系夫妻关系,王佳伟系两人之子。该户货币补偿款600,000元,安置房屋三套,分别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62,522.36元),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99,459.26元),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118.69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60,342.84元),以上房屋总价为722,324.46元,与王正权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该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22,324.46元。王正权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佳卫纸制品加工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面积为222.23平方米,根据《口径》,区房屋征收中心给予王正权户一次性营业执照变更补偿2,500元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77,780.5元(350×222.23),共计80,280.5元。两相抵扣,王正权户应支付42,043.96元。因王正权户拒绝房屋评估,该户的房屋装修费及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该户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浦东规土局对王正权户提出的先解决个人保障问题以及与他人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后,再协商征地房屋补偿事宜的要求,不予支持。浦东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沪规土资征[2012]819号)的规定,决定责令王正权户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离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村某宅某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同时将决定书送达给王正权户。王正权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其除拥有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外,还拥有通过购买取得的邻居王进生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且经民事诉讼确权归其所有,还遗漏计算上海佳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的补偿,该公司在注册地址拆迁后搬至某宅某号实际经营至今,但浦东规土局并未对此一并计算在内进行补偿安置;存在遗漏评估的情况,按照数人头安置补偿的计算方法对其不利。同时,所涉项目系商业项目不能征收土地和房屋,征地安置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提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浦东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客观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责令交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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