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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福余。
委托代理人李顺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
第三人李美芳。
第三人包林娣。
原审原告李顺军。
原审原告唐李铭。
委托代理人李泽湘。
上诉人唐福余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唐福余的委托代理人李顺军、原审原告唐李铭的委托代理人李泽湘,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美芳、包林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某新镇某村某宅某号、某号、某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持有人为唐福余。2012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涉案房屋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该基地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浦东规土局作出的签约期限告知书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
唐福余(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7月9日向唐福余(户)送达沪浦房征补(2013)第(041)号具体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具体补偿方案)。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唐福余(户)在2013年7月19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唐福余(户)逾期未答复。浦东规土局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7月22日召集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和唐福余(户)进行协调,因唐福余(户)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协调会,致使协调未能进行。2013年7月24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唐福余(户)实施补偿,并要求唐福余(户)在实施补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期满后唐福余(户)拒绝接受补偿。2013年8月20日,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交地决定)。
交地决定认定,唐福余(户)房屋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该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440平方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核定该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其中阳台面积37平方米,已批未建建筑面积62平方米),可建未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62平方米,应拆未拆建筑面积80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人民币1,3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224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1,118元/平方米,74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73元/平方米。
交地决定认定,唐福余(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7月9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具体补偿方案为:唐福余(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1,121,634元。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以下简称:《口径》),世居农民按人均32平方米托底安置,现照顾按该地块小高层安置基价3,750元/平方米结算,对低于人均120,000元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核定唐福余(户)应安置人口为11人,即唐福余、李美芳、李顺军、范玲(已婚未育照顾1人)、唐李铭、李泽湘、李瑾萱(独生增计1人)、包林娣、李龙根(亡),货币补偿款为1,320,000元。装修补偿费为193,918元,附属设施补偿费为60,552元。应拆未拆老房补偿款为53,760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为10,000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118.89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85,560.27元;(2)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82.8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08,512.8元;(3)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100.46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57,034.84元;(4)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85.52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价格为237,061.44元;(5)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建筑面积103.52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06,522.72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1,594,692.07元,产权房屋调换后,唐福余(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274,692.07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应拆未拆老房补偿费共计318,230元,两相抵扣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43,537.93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唐福余(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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