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19号 (2)
交地决定认定,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唐福余(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唐福余(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征[2012]第819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责令唐福余(户)自收到交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不服交地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交地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浦东规土局职权依据充分,具有作出交地决定的职权。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浦东规土局根据该规定,依据唐福余(户)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确定唐福余作为户主,按户进行补偿,符合上述规定。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及李美芳、包林娣以涉案房屋经过分家析产、被征收人存在离婚等情况为由要求分户进行安置,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制作的具体补偿方案,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补偿安置标准及具体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政策和基地口径的规定,对相关补偿金额的计算正确,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安置唐福余(户)五套房屋并无不当。唐福余、李美芳等认为李顺军的儿子李一诺已经出生、要求认定安置人口为12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浦东规土局查明了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唐福余(户)予以补偿而唐福余(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且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在召开两次协调会后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交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至于唐福余、李美芳等提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建设项目性质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问题,因本案审查对象系针对交地决定,故上述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浦东规土局作出交地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主要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遵循了相关行政程序。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福余、李顺军、唐李铭负担。唐福余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唐福余上诉称:涉案房屋共三套,其产权人并非都是上诉人唐福余,且上诉人唐福余与第三人李美芳已离婚。根据上述情况,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应在交地决定中对上诉人(户)分户安置,并考虑上诉人(户)的家庭情况提供安置房源。应安置人员范玲征收期间已怀孕,现已生育,应增计应安置人员一人。现被上诉人未分户安置,提供安置房未考虑上诉人(户)实际情况,认定应安置人员数错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没有落实上诉人(户)被征地后的社会保障,违反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辩称:征收补偿计户,并非按照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而是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上诉人唐福余(户)仅唐福余持有上述文件,因此认定为一户。原审原告李顺军的妻子暨范玲在征地公告之日妊娠未满六个月,视为结婚未育,只能增计一个人,不符合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交地决定所作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李美芳、包林娣二审未到庭应诉陈述意见,其原审述称同意上诉人唐福余的意见。
原审原告李顺军、唐李铭述称,同意上诉人唐福余的意见。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仍以一审时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浦府[2012]11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17号文)等依据证明其作出交地决定的合法性。本院对交地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质证和诉、辩称意见,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