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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52号 (2)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徐为永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13-0023号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为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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