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全民。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金全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全民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全民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金全民(户)房屋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某村某宅某号,该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金全民(户)有证面积为298.24平方米,在册户口有7人:金全民、B、A、C、D、E、F,可申请建房总人口认定为10人(F系独生,增计1人,E独生且大龄,增计2人),均按农民标准计算,可补应建未建建筑面积101.76平方米,最终认定该户的有证面积为400平方米。金全民与B系夫妻关系,A和D系上述二人之子女。A与C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离婚),F系上述二人之子。E系D之女。A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纸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金全民(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7月3日送达沪浦房征补(2013)第(052)号具体补偿方案,经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百盛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金全民(户)房屋270.96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的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873元/平方米,27.28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的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44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3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金全民(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款为988,660.4元。另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适用于川沙新镇除六灶社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口径》)的相关规定,凡世居农民人均安置面积不足32平方米的,按人均32平方米托底安置(不结差价),现照顾按该地块小高层安置基价3,750元/平方米结算,故对低于人均120,000元(3,750×32)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金全民(户)核定安置10人,货币补偿款为1,200,000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为本市浦东新区甲处、乙处、丙处、丁处、戊处。安置房总价为1,283,535.81元,与金全民(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该户还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83,535.81元。A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纸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根据《口径》,浦东房屋征收中心给予金全民(户)一次性营业执照变更补偿2,5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28,000元(350×80),装修补偿费为163,568元,附属设施补偿费为79,082元,无证面积109.71平方米,补偿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为10,000元。两相抵扣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支付金全民(户)199,614.19元,并将另行按规定支付金全民(户)设施、设备及货物搬迁费、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金全民(户)在2013年7月13日前答复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金全民(户)逾期未答复。浦东规土局于2013年7月10日、7月15日两次召集金全民(户)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进行协调,均因该户未到会,致协调未果。
2013年7月17日、7月19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两次对金全民(户)实施补偿,并要求金全民(户)在实施补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期满后金全民(户)拒绝接受补偿。2013年8月6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向浦东规土局提出报告,报请该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浦东规土局经审核,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责令金全民(户)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村某宅某号,交出土地,搬至本市浦东新区甲处、乙处、丙处、丁处、戊处。A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沪规土资复(决)字(2013)第1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规土局作出的被诉交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金全民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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