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21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3年9月10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会议记录、2013年9月17日审理协调会通知及送达回证、签到及会议记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复、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房屋资料摘录单、公房租赁凭证、户籍资料摘录表、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单位空屋调用单、预告登记证明和评估报告,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取得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后,因与陆琪华经协商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后,两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查协调,但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系争房屋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且向上诉人陆琪华送达,上诉人收到后未申请复估或鉴定,被上诉人依据该估价报告单对系争房屋的价值补偿款作出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裁决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上诉人户,房屋调换差价款计算正确、安置方案合理。上诉人关于系争房屋所在基地未通过两轮征询、无就近安置房源的异议,均为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所提异议,而本案系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上诉人以此作为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陆琪华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琪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