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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翠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许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莺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雯茜。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嗣聪。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维。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云阳。
  法定代理人李美娟、严建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诉人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原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下称黄浦教育局)因“卢湾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于2009年10月25日经批准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并经批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本市合肥路XXX号房屋(下称被拆迁房屋)系旧式里弄公房,租赁户名为许翠英,租赁部位是二层前过街楼,使用面积19.3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9.72平方米。该户有两本户口簿,一本户口簿户主许翠英,另有在册人口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另一本户口簿户主李美娟,另有在册人口严建维、严云阳。其中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是本市他处住房的产权人,王伟荣取得过福利分房。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完全产权状态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890元,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20,680元,补贴系数为30%,套型面积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根据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许翠英户可得被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991,263.52元(含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补偿、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另可得面积奖励、就近购房补贴、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等费用。原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撤二建一”,其行政职权由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继续行使。拆迁人提供了价值补偿、本市东兰路住房供原告户选择等多种安置补偿方案,但仍未能与许翠英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遂向黄浦房管局申请裁决。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于8月2日召集许翠英户和拆迁人召开审理协调会,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黄浦房管局经审查,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491号房屋拆迁裁决:一、许翠英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号房屋,迁入本市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1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评估价为1,132,474元)现房内;二、许翠英户支付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差价款141,210.48元;三、黄浦教育局支付许翠英户面积奖励费148,6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黄浦教育局支付许翠英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许翠英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许翠英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黄府复[2013]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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