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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7号 (2)
  原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拆迁人因与许翠英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黄浦房管局受理后审查核实了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黄浦教育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成为被拆迁地块的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在相关拆迁程序中使用经其确认的动拆迁专用章并无不当。许翠英户若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复估或鉴定,但许翠英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裁决审理协调会中或以其他方式及时提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复估或鉴定,故对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复估和价格鉴定申请,原审依法不予支持。黄浦房管局依据《细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复的试点意见以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许翠英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另支付该户相关奖励、补贴费用及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的裁决方案并无不当。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符合该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政策,并无不当,没有损害许翠英户的合法权益。对许翠英等十人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许翠英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许翠英等十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根据《细则》等地方性规章裁决安置上诉人户至偏远地段,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拆迁安置的选择权;被诉拆迁裁决无法满足上诉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通知和批复、拆迁人主体资格材料、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委托材料、房籍资料摘录和租赁凭证、摘录户籍资料、关于王伟荣的分配住房审核单、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所有房屋信息、115街坊(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被拆迁人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评估均价公告、协商记录、安置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及评估价格清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审理协调会记录、委托书、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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