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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7号 (3)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取得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后,因与许翠英经协商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召开审理协调会,许翠英委托李许强参加了协调会,但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适用《条例》、《细则》以及本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未违反上位法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被诉裁决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房评估格等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计算正确、安置方案合理,该裁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许翠英等十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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