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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
委托代理人王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海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杨本和。
委托代理人应豪。
原审第三人杨青。
委托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委托代理人童意达。
上诉人杨丽、戴建勇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丽、戴建勇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丽、戴建勇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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