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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颖绮。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颖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原审第三人胡德远。
  上诉人胡颖绮、胡颖君、胡德利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为胡颖绮、胡颖君、胡德远、胡德利。2010年9月,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取得该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委托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因瑞虹公司与该户对补偿安置协商不成,遂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虹口房管局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于同月15日、21日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因调解不成,于同年8月29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49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类型为成套新工房,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38.85平方米,由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更正后建筑面积38.98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按39平方米计算,上述情况已在基地公示栏公示。该房屋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050元。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11月5日送达胡颖绮户,该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该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8,420元/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按18,920元/平方米计算。胡颖绮户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1,081,314元,含评估价格859,950元(22,050×39×100%)、价格补贴221,364元(18,920×39×30%)。裁决主文如下:一、胡颖绮、胡颖君、胡德远、胡德利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入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6.55平方米,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二厅、建筑面积57.07平方米,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二厅、建筑面积57.07平方米,三套房屋总价1,407,521.25元,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差额326,207.25元,由该户支付给瑞虹公司;二、瑞虹公司另支付该户异地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58,500元(1500×39)、无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补贴40,000元、可售(后)成套新工房套型面积照顾补贴283,800元(18920×15)、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39,000元(1000×39)、可售(后)成套新工房评估价格照顾补贴39,000元(1000×39)、可售(后)成套新工房装潢补贴4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胡颖绮、胡颖君、胡德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3)31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房屋拆迁裁决。胡颖绮、胡颖君、胡德利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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