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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张良。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郑浩。
  原告张良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良,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郑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25日,被告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您要求获取的‘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截止2014年3月6日,黄浦区116地块(西块)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中的货币补偿款总额信息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在征收基地主动公开,建议您可去复兴中路XXX号现场查询”;“您要求获取的‘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截止2014年3月6日,黄浦区116地块(西块)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中的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信息,本机关未汇总,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设置于本市复兴中路XXX号的电子触摸屏中无法查询到本市116地块(西块)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已经查询到的居住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既不准确,也不完整,而且缺乏每户的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信息。因此,根据沪房管拆(2010)192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下称沪房管拆(2010)19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被告未履行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义务。综上,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被告委托将本市116地块(西块)已签约的居住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信息予以汇总,输入电脑,并在基地所在的本市复兴中路XXX号设置电子触摸屏供居民查阅。其中关于每户的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故未予以汇总,另外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信息亦未进行汇总,因此,被告系据实答复原告。综上,被告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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