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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80号 (2)
  另被告在审理中表示,本市116地块(西块)已签约居民的非居住房屋的相关征收补偿信息,被告未进行过汇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申请告知书》、《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116地块(西)已签约居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款总额汇总表》、照片、相关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证据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被告受理原告申请,经补正程序后,在延长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告经至相关受托单位查询发现,本市116基地(西块)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相关数据已经汇总,且在基地通过电子触摸屏的形式予以主动公开,其余信息未汇总过。但被告在告知原告时,未能清晰的告知其非居房屋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状况,系行政瑕疵,望被告在以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改善。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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