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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3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垒,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孝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酒妤,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波,北京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爱宏,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垒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垒之委托代理人贺孝龙、酒妤,被上诉人于×及委托代理人谢波,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成爱宏之委托代理人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王×于199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101号房屋,2001年11月9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王×名下。2010年9月8日换发新的房产证,仍登记在王×名下,共有情况状态为空白。王小垒以第001号执行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对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查封了上述房屋。诉争房屋是我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依法对其享有共同共有权,故我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101号房屋的执行。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驳回我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故我起诉要求依法停止对101号房屋的执行、确认101号房屋属于我与王×共同共有。
王小垒辩称:1、于×的上诉请求与原判决和裁定相关,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2、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王小垒享有合法抵押权。3、本案从执行程序开始,于×反复诉讼,属于滥诉行为,意在拖延执行。另外,根据民诉法规定,执行异议的裁定做出后,不论本案如何处理,都不影响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综上,请求驳回于×的诉讼请求。
王×辩称:于×诉称的情况属实。我和成爱宏是老乡,她在北京做工程,需要贷款,就找到我,用我的房产做抵押,实际上这是她与担保公司做的一个骗局。担保合同确实是我签的,但我是在受骗的情况下签的,执行证书公证我并没有参与。公证是强制公证,金额是160万元,我的房屋做的抵押是92万元。另外在抵押公证之前我的房子已经抵押出去了,但王小垒向公证部门提交的我的房产证上没有抵押登记。我同意于×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确认:101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名下,但该房屋系王×与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于×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于×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要求对上述房屋停止执行并要求确认其与王×共同共有上述房屋,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停止对一〇一号房屋的执行;二、一〇一号房屋由王×与于×共同共有。
判决后,王小垒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及请求:于×的诉讼请求与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相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片面适用法律,裁决依据不足,要求改判驳回于×的诉讼请求。于×、王×、成爱宏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于×与王×于199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王×与其工作单位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01号房屋,并于2000年9月5日交纳购房款79675元。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中载明配偶姓名为于×。王×于2001年11月9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9月8日换发新证。
2011年7月14日,成爱宏(甲方)与王小垒(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1月14日。同日,王×(甲方)与王小垒(乙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101号房屋为成爱宏与王小垒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抵押合同》抵押价值为92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进行登记。
2011年7月1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1324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王小垒(甲方)、成爱宏(乙方),公证事项为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记载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1326号公证书,载明抵押人为王×(甲方),抵押权人为王小垒(乙方),公证事项为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记载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自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1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填发了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王小垒对王×所有的10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债权数额为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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