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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杜×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七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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