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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0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2年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夏根辉代理审判员刘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旭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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