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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058号
本院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4页中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崔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崔凯负担(已交纳)。”更改为“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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