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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6677号(2)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齐×1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王爱红审判员时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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