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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5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1,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2,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3,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4,男。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男。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1、黄×2、黄×3、黄×4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1、黄×2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飚、李×,被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9月,刘×在原审法院诉称:我父亲刘××1954年1月4日去世(革命烈士)。我母亲冯××(曾用名冯××)1997年12月20日去世,生前只有我一个子女。冯××生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村×号楼×层×××号两居室楼房一套。王××是冯××的外甥女(冯××姐姐冯×1的女儿),黄×4是王××的丈夫,黄×1、黄×2、黄×3是王××的儿子,王××2010年4月15日死亡。王××在冯××生病期间确实照顾过她,但因我母亲是烈士家属,干休所根据国家规定要给我母亲派护工照顾,王××因没有工作和收入,遂向干休所提出把给护工的护理费给她,由她来照顾我母亲,干休所同意了。冯××有很高的离休金和烈属补助金,冯××的存款已被王××和黄×4、黄×1、黄×2、黄×3全部取走,其房产证、户口本等证件及我的烈属证都被他们拿走。冯××的上述房屋在1997年12月20日冯××死后被王××及黄×4、黄×1、黄×2、黄×3一直对外出租,并私自收取租金60多万元不给我一分钱。我多次要求黄×4、黄×1、黄×2、黄×3把母亲留下的房屋和房产证等材料给我,可其不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继承权。现请求判决北京市××区××村×号楼×层×××号由我继承。本案的诉讼费由黄×4、黄×1、黄×2、黄×3承担。
黄×1在原审法院辩称:首先,刘×的主体不适格,刘×患有精神分裂症,由北京安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实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2002年经其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指定,我及母亲王××(已故)为刘×的监护人。其次,我姥姥冯××及我母亲王××和我同住在北京市××区×××××胡同×号胡同3号,1992年搬到北京市××区××村×号楼×××室,当时冯××患病多年,而我舅舅刘×因患精神疾病,无能力购买此房,冯××便请求外甥女王××买下103室,那时王××没有经济能力又没有北京户口,只有把房子登记在冯××名下,担心将来有争议便拒绝了,为了打消王××的顾虑,冯××将她与刘×脱离母子关系的证明交给王××,这样王××才借钱买下此房,有原始购买发票可以证实。因此房子实际上所有权人是王××。冯××的生养病死都是我们一家人负责的。作为刘×的监护人,我们母子自始至终履行着监护职责,有刘×出具的若干收款条,汇款收据和药费单据均可证实,我们今后仍会一如既往的照顾他。最后,假设刘×的说法成立,本案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继承法,继承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刘×的母亲冯××1997年12月20日去世,该房产一直由王××和我占着,刘×从未提起过房产的事,直到2010年才被律师怂恿到法院起诉,好几次我们说明情况后法院都不予受理,自1997年到2010年明显超过时效。据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刘×的起诉都是错误的,因此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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