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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申字第02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X1(曾用名魏X1),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小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X2,男,1937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3(魏X2之子)。
一审被告:QIUFENWEI-MARMO(中文名魏X4),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X1因与被申请人魏X2、一审被告魏X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魏X2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魏X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魏X1主张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魏X2提交的自书遗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魏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 平
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 冯 皓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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