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3965号(2)
刘X2答辩称:同意马X的上诉理由及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X1死亡,应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予追加,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京
审判员 刘燕风
审判员 胡 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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