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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申字第07225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xx,男,1938年10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x,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韩xx因与被申请人杨×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x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要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审法院根据杨x本人现在的收入情况、负担状况,依法减少了杨x应承担的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韩xx就其诉讼主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韩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 平
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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