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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2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亮,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波,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9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4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韩×负担七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韩×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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