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德毅,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智民,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1,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2,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女,1959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智民,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韩×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刘德毅,被上诉人余×1、余×2及吴×、海×之委托代理人高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在原审法院诉称:余×3(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是我同母异父的姐姐,余×3于2012年11月8日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号,建筑面积为42.78米,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昌字第486155号。现在我的另外一个同母异父的姐姐、也是余×3同父母的姐姐海×一直占用该处遗产。余×3父母双亡,没有丈夫、子女。我作为与海×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故起诉,要求余×3的继承人平均分割余×3位于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号的房产,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余×1在原审法院诉称:请求除了韩×之外的原、被告平分房产。
余×2在原审法院诉称:请求除了韩×之外的原、被告平分房产。
韩×在原审法院诉称:韩×和被继承人余×3为朋友关系,海×原名余×4和被继承人为同胞姐妹关系,吴×和被继承人为同母异父的姐妹关系,余×1和余×2与被继承人为同父异母姐妹姐弟关系。2012年2月18日余×4电话联系韩×,告知被检查出患有宫颈癌病症,需要韩×借钱以帮助她住院治疗,韩×允诺。韩×于2012年2月20日联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协助余×3住进医院,这次住院原本计划做手术,因需要海×即余×3的亲属签字被拒绝而未作。同月近月底暂时出院,韩×协助其在北京肿瘤医院复查,综合考虑后再次联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肿瘤科进行治疗,并于同年3月1日住院至4月17日出院,此次住院期间除韩×全力陪同照顾,余×3的朋友闫×1也尽可能抽出时间陪同,海×来过一次,且拒绝借钱给被继承人同时也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吴×来过一次,曾给付3000元资助,但二人仅来这一次还均向医生称与被继承人为表姐妹关系,拒绝照料被继承人,余×1和余×2与被继承人无往来。自被继承人确诊后,一直由韩×关怀和照料被继承人余×3,4月18日至5月28日韩×陪同被继承人在家休养,5月29日至6月11日韩×帮助被继承人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科住院治疗,6月12日至9月7日在家养病;9月8日和9日在该院作补充钾元素治疗,后经韩×联系,被继承人于9月11日至21日入住北京市海淀医院保守治疗,9月22日至25日在家休养,9月26日至10月9日又入住海淀医院。其间7月份被继承人的朋友张×还托其他人挂潘家园的肿瘤医院专家号,并同被继承人几次到该院重新检查以争取希望,但专家称只能保守治疗,2月20日至11月8日期间闫×1只要有时间就看望并陪同被继承人。2012年10月10日至14日休养几天后,于15日再次入住海淀医院保守治疗,10月下旬被继承人表示愿将其房产赠与给韩×并办理公证手续,24日韩×在其请求下找来同事闫×2到医院见被继承人,得到其首肯后,闫×2于该日到海淀医院很近的公证处咨询,闫×2回复需办理诸多公证手续,韩×看见被继承人虽神志清醒,但很虚弱,不忍其要经很多繁琐手续的困扰,韩×决定停止办理,10月31日下午恰逢闫×和张×同来海淀医院看望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面对二位朋友及韩×郑重表示愿将其所有的房产即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房屋遗留给韩×继承,其一归还生前欠原告的借款,其二报答关怀和照料之情,其死后所留遗产只由韩×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尤其是海×不得继承。2012年11月3日被继承人开始昏睡,11月6日吴×来京,短暂看望后在海淀医院的楼下即刻与韩×协商被继承人的房产之事。11月7日海×到京,7日晚韩×和被告等人离开医院,11月8日凌晨4点左右医院护工电话通知被继承人病危,韩×、闫×、海×、吴×均赶到医院,5点30分左右被继承人病逝,韩×和闫×二人将被继承人送至八宝山殡仪馆火化,三天后安葬于墓地,海×和吴×均未到殡仪馆送葬,对其亲人连最后一段路程也未送往,同日二人离开医院后离京。被继承人死亡后海×曾联系韩×,双方曾谈及韩×享有前述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债权债务消灭,与余×1和余×2联系二人表示放弃。但韩×与海×未达成协议,现海×,吴×向韩×发出律师函,认为韩×构成侵占罪,要求归还房产等。综上所述,韩×认为,被继承人余×3遗留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对应产权证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为其个人遗产,其生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作为生前对其关怀和照料的唯一人员,有权继承前述房产,故要求依法判令韩×享有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室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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