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6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与陈×于2006年1月20日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陈x1,婚后陈×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昌平区202室所有权归我所有,因该房屋登记在陈×名下,离婚时房产证还未办理,故当时不能过户到我名下。2013年9月,我得知陈×已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遂要求陈×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我,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我认为,陈×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做人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陈×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2室过户到吴×名下(该房屋价值570000元);2、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陈×在一审法院辩称:吴×起诉的该份离婚协议书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将房子通过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给吴×,但是由于是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我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本案中的房产还有七八年的贷款需要偿还,我对该房产还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归谁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吴×的诉讼请求。
陈×在一审法院提起反诉称:双方于2010年7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提交《离婚协议》;2013年3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补充》。第一、请求撤销《离婚协议》1、吴×给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并对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全进行要挟,迫使我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同意吴×的财产分割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无法律约束力。2、2013年3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对该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约定,是双方合意否定、变更前协议。3、我有过错,吴×过错更大。吴×对我实施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辱骂等家暴行为,使我身体和精神上皆受到损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实质上吴×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了全部财产,北京西单、赤峰商厦两家皮具店,现金、存款;反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责任;吴×还额外索取10万现金,让我举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婚姻法》第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吴×应返还大部分财产,赔偿我损失。4、该房是我申请的保障房,吴×即无购房资格、更无购买保障房条件。吴×欲将该房非法出租,以居住权向我索取费用,将异性带到该房同居,不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协议补充第2条。吴×还到我工作单位将对其不利的证据盗窃。5、我撤销其份额房屋赠与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该房未进行转移登记,我并没有丧失房屋的所有权。我对吴×房屋的赠与无道德义务,离婚后我承担了孩子全部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每月都不少于协议补充约定数目,也抚养和教育孩子。我承担了房贷,该房屋相关开支。我对吴×在生活中也给予了适当帮助,在协议补充也有约定。我负担重,单位效益不景气,生活已经受到严重影响;作为北京市民,我租房困难,买房更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我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第二、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补充》第6条陈×过户给吴×的条款1、《离婚协议补充》第6条陈×过户给吴×的内容,是可撤销的赠与,陈×行使撤销权;理由同反诉状第一条的3、4、5款。2、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购买该限价商品房时,孩子被配售部分面积,因此获得三居。《离婚协议补充》第2条明确约定该房所有权归陈x1,双方有使用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补充手写面、打印面条款皆无约定该房所有权归吴×。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公平原则,不应过户给被反诉人;过户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第59规定,请求撤销第6条中我过户给吴×的条款。3、吴×将孩子的生活费、学费挪作它用,将孩子退学,严重的生活作风,将该房用作征婚交友目的。根据《婚姻法》第3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3条、《民法通则》第18条。父母对孩子应尽法律义务和责任,吴×不仅未能提供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还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52条第2款,协议补充第6条中过户给吴×的内容无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离婚协议》;2、撤销《离婚协议补充》第6条陈×过户给吴×的条款;3、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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