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6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1,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x与陈x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昌民初字第7173号民事判决,谢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2072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谢x仍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京检民行抗字(2011)第0034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高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0428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0721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717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6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再初字第5950号民事判决,陈x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1,被上诉人谢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与陈x1系夫妻关系,陈x1于2002年1月到海淀法院起诉离婚,2002年2月经法院主持达成离婚调解书,约定全部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并由我抚养儿子陈x2。为了便于生活,我允许陈x1在该房产居住一段时间进行过渡。现陈x1不同意腾退房屋,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谢x对北京市昌平区x的所有权;2、判令陈x1腾退该住房给谢x;3、判令陈x1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x1辩称:第一,我与谢x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1990年10月育有一子陈x2,2000年海淀公安分局分配我住房一套,厢白旗住房,2001年7月我和谢x共同按揭贷款在昌平区购买了天通苑住房,该房产写在谢x名下。因此,天通苑住房是我与谢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和约定,我有权居住。第二,2006年4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互为条件。如果厢白旗住房不归谢x所有,谢x不会同意我及现配偶长期居住天通苑住房。反之,如果谢x不同意我和现配偶长期居住天通苑住房,我也不会同意将厢白旗住房给谢x。厢白旗住房卖出后,谢x已经占有了厢白旗住房的110万及天通苑住房的二分之一,我仅占有厢白旗住房的30万及天通苑住房的二分之一及长期居住权,如果天通苑住房再归谢x全部所有并剥夺我长期居住权,不公平也不合理。第三,从天通苑住房的协议内容上看,“产权人谢x”指的是产权人之一,我也是产权人,否则,原被告双方协商房产由陈x2继承没有任何意义,她完全可以做主,不用和我协商。由我及现配偶长期居住天通苑住房是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是我付出厢白旗住房的代价换来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谢x主张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谢x与陈x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x2。2001年7月,谢x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室房屋,该房屋面积127.38平方米,首付147981元,贷款19万,偿还期限19年,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1年11月16日,谢x与陈x1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x1有权永久居住天通苑x号,建筑面积127.38平方米,银行按揭买房贷款由陈x1按月偿还及其他居住费用。谢x有权永久居住海淀区x号,负责剩余购房款的偿还及其他居住费用。”2002年2月2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谢x与陈x1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全部归谢x所有,已执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由陈x1居住使用,待产权证发放后,由陈x1所有,谢x可在此暂时住至本人另有住房时止。2002年3月1日,陈x1取得厢白旗住房的产权登记,房屋面积为48.74平方米。2002年6月16日,天通苑住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该房入住证明。2002年10月8日,天通苑住房的产权登记在谢x名下,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该房屋坐落为昌平区东小口镇x号。
2006年4月12日,谢x与陈x1签订《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该协议约定:“1、厢白旗房屋归谢x所有,并且对此房屋享有全部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陈x1全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3、若发生拆迁问题,由房屋所有人谢x全权负责;4、若发生继承问题,全部产权由陈x1与谢x之子陈x2继承,并且为唯一继承人,其他任何人(包括陈x1的配偶)不参与此房的继承问题等。”该协议为打印版本。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位于昌平区x住房一套,由陈x1及其现配偶长期居住(但没有处分权),产权人谢x,继承人为陈x2。”该协议书为谢x手写,一式两份。但谢x与陈x1各自持有的手写协议书文字略有不同。另一份手写协议表述为“位于昌平区x住房壹套由陈x1及其现配偶长期居住,产权人是谢x,继承人为陈x2。”涉及厢白旗房屋的《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未实际履行。关于两份手写协议书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