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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6776号(3)
谢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谢x与陈x1于2006年4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首先,两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厢白旗房屋和天通苑房屋的分配所做的安排,通过对合同文义进行分析可知两份协议是相互独立的。现陈x1主张两份协议互为条件,且因厢白旗房屋的协议未实际履行而导致天通苑房屋的协议亦无需履行,但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陈x1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天通苑房屋的协议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以及继承权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用语明确、层次清晰。陈x1关于该协议中“产权人谢x”的表述仅为对诉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内容的客观描述,因而应理解为谢x仅为产权人之一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且陈x1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陈x1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谢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x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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