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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男,1977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炳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阮×与被上诉人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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