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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提字第5836号(3)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4157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七十六元四角五分,由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红
审 判 员 金 莙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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