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男,1975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建廷,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1,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
上诉人闫×、武×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廷,上诉人武×委托代理人武××、武×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闫×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和武×于2001年1月8日在北京市××区登记结婚,婚后发现武×患有疾病(以后我知道的每一年都有数次发作,还有不包含其间武×没有和我住在一起发作的次数,因为在婚后武×在中国××院读博,虽然已经结婚,但并未和我住在一起),致使我和武×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我因为武×婚前隐瞒多种疾病而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延续下去。武×并没有在结婚前主动告知我,其有疾病的事实,欺骗了我。武×故意隐瞒对于婚姻非常重要的身体真实情况,欺骗我登记结婚。我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武×在法庭还不讲真话,在法庭再三询问下才承认自己患有疾病,但是还狡辩是2008年做手术打激素的影响,但又没有证据。我从常理上和医学上都了解到武×病史有关,和婚后做手术无关。因故婚姻感情的基础没有了,进而感情破裂。另外,从2011年5月16日开始,我和武×就因为感情问题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5月到2012年6月是我单位内部调解,经过一年调解无效,单位同意离婚并出具书面证明。武×没有在结婚时告诉我,其有重大疾病的真实情况,对我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属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上的欺骗行为,我知道后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要求离婚。2012年6月19日,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不服提出上诉后,2012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我认为和武×的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再继续与其生活必然导致精神崩溃,所以提出离婚,请求1、解除我与武×的婚姻关系;2、共有汽车福克斯三厢轿车一辆(在武×名下)归我所有,家具家电以及金银首饰归武×所有;3、共有存款70万元(在武×名下)平均分割;4、平均分割武×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武×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闫×结婚至今已经12年了,2008年前感情一直很好,后来随着闫×级别待遇提高而改变,我一直认为闫×的变化是因为没有孩子,所以一直努力想办法生孩子,从2010年至2011年两年中我做了4次手术。后来发现闫×有婚外情。我身体因多次手术有很严重的后遗症,导致经常抽搐,闫×不尽扶养义务,构成了遗弃。我现在怀孕很困难,有117次就诊记录,现在是身体的恢复期,如果法庭判决离婚,闫×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我需要更长的时间接受离婚的事实,所以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闫×与武×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为生活琐事、生育子女、武×身体疾病等因素影响,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6月19日闫×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就闫×和武×的婚姻问题,闫×所在部队曾多次调解,但是无效;现闫×所在部队同意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自2011年中开始至今,闫×和武×已经处于分居状态。闫×在外租房居住。
经查,武×曾患有多种疾病。为维系婚姻,治疗疾病曾到医院多次就诊。武×为此支出大量医疗费用。
经查,双方共有福克斯小轿车一辆,登记在武×名下,车牌号为京KN××××,现由闫×实际使用。武×表示如果判决离婚坚决要求车辆归其所有,不给闫×补偿;闫×表示车辆归自己所有,该车现价值7万元左右,最多补偿武×35000元车辆折价款。关于住房问题,闫×、武×所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区××寺××号×号楼×门×××号房屋系军产公寓房。闫×所在×××××部队称房屋所有权属于总参气象水文局,不属于×××××部队。闫×表示该房是向部队借住,武×表示该房屋属于公寓房,部队很快会收回,其夫妻对该房屋没有权利。武×称闫×名下有经济适用房,但是就此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闫×称如果判决离婚,对现在位于北京市××区××寺××号×号楼×门×××号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均放弃权利。
经查,武×名下现有住房公积金201584.51元。武×名下工资帐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帐户截至2013年3月余额为19444.02元,对此闫×提出异议,认为截至2013年10月份开庭少了49000元工资(武×工资每月7000元左右),而且银行查询帐单显示该帐户自2011年9月开始被武×转走35万元(每笔7500元以上)左右,对此,武×称转走的款项以及后七个月工资49000元已经用于治病、日常生活开销、请律师、购买服装等。另查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518.89元,闫×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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