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2)
经查,闫×自2008年10月以来,工资收入为37.66万元、福利收入约16.82万元,基本住房补贴帐户金额4.73万元,住房公积金1.79万元。闫×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余额320.22元(银行查询帐目明细单显示了基金收支、取款的状况),闫×名下账号为×××帐户余额为730.31元。
另查,武×提供证据显示,闫×在与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武×认为自己为了生育孩子,所做手术给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要求闫×给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身体损害赔偿2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工业大学95-96学年第一学期公助生学籍变动材料、通话录音、QQ聊天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治部相关证明、租房合同、房租交费凭证、证人证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海淀法院庭审笔录、×××××部队证明、车辆行驶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人力资源部证明、谈话笔录、判决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查询对帐单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闫×与武×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为武×是否隐瞒病情、无法生育子女、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已经分居,闫×曾于本案之前起诉过离婚被法院驳回,但是双方感情并无好转,现在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查询银行相关帐单,及双方的举证情况,双方互相之间指认对方的大额存款目前均无法证明尚存在。综合考虑双方收入状况,闫×自2008年10月以来总收入在61万元(含住房公积金);武×工资及存款、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在60万元左右,双方收入基本持平。故武×名下现有住房公积金201584.51元、武×名下工资帐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帐户存款、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存款应均归武×所有;闫×名下基本住房补贴帐户金额4.73万元、住房公积金1.79万元、闫×名下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存款,闫×名下账号为×××帐户存款归闫×所有。
关于住房问题,鉴于双方现所居住的房屋系军产房,应当由部队根据有关军队政策、规定处理,本案不作处理。关于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闫×表示放弃,法院不持异议。武×指认闫×名下有经济适用房,但是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不予采信。关于车辆问题,鉴于该车登记在武×名下,离婚后归武×所有;综合考虑当事人意见、车辆购买年代,酌定由武×支付35000元车辆折价款给闫×。
另外,考虑到闫×婚内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存在过错,武×为了生育子女,身体、精神均带来较大伤害,并考虑武×现在的身体状况,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离婚后由闫×另行给付武×经济补偿款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遂于2013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闫×和武×离婚;二、车牌号为京KN××××福克斯小轿车一辆归武×所有,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闫×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武×所有。三、武×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二十万一千五百八十四元五角一分、武×名下工资帐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帐户内存款、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均归武×所有;四、闫×名下基本住房补贴帐户金额四万七千三百元、住房公积金一万七千九百元、闫×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存款,闫×名下账号为×××帐户内存款归闫×所有;五、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武×经济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六、现存于北京市××区××寺××号×号楼×门×××号房屋内家具电器归武×所有;七、驳回闫×、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闫×、武×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闫×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我与武×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查清双方存款数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双方收入相当为由,判决各自名下收入福利结余归各自所有不公平、不合理。车辆分配不合理,武×身体状况实际已不具备驾驶条件,车辆应归我所有,我支付折价款。原审法院判决我给付武×经济补偿款和精神抚慰金错误,武×称我有婚外情不属实,我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武×发生的手术,我陪护其进行了治疗,未对其造成伤害;武×结婚时隐瞒其疾病情况,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四、五项,改判京KN××××福克斯小轿车归我所有,平均分割双方的共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武×上诉认为:我与闫×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由于闫×的原因双方产生矛盾,我为挽救婚姻作了许多,身体受到伤害;闫×在婚姻问题上存在严重过错;故出于身体原因,不同意离婚,请求增加闫×给付经济、精神补偿金数额;闫×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归我所有;分割闫×的转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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