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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38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金×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代理审判员  詹 晖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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