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7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连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2(郭×之子),1971年4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尚连生、郭×2、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刘×在一审诉称:我与郭×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我们因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进而发展到他对我的猜疑、不信任。我母亲看病、送葬他都不管。他还将日用品锁起来,不让用热水器,对我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为此我多次报警,现在还发展到不让我回家。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包括价值325602元的股票及677590元银行存款,这些存款都是郭×分几次从光大银行账户中转出的,其中2014年3月12日转出10300元、2014年1月7日转出4590元、2012年12月3日转出17万元、2012年11月30日转出16万元、2012年11月16日转出168000元、2012年11月15日转出16万元、2012年10月24日转出7000元、2012年10月24日转出8000元。我要求分得股票价值162801元及银行存款33万元。我为我母亲治病、办丧事向他人借款2万元,应由郭×与我共同负担。
郭×在一审辩称:我们确实感情破裂,所以我同意离婚。股票账户是我婚前开立的,全部都是我的婚前财产,刘×无权分割。光大银行账户中2012年11月15日、16日、30日、2012年12月3日这四次大额资金转账是理财产品账户的相互转账记录,根本不是现金存取。我现在没有多少存款,婚后也仅往股票账户中投入了2、3万元,而且其中有很多资金都是帮助别人炒股,不是我的。婚后我的收入全部用于共同生活,不仅没有结余,还用婚前财产贴补,所以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刘×所说的债务我不知道,也不同意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与郭×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现已分居。郭×与刘×结婚之前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股票账户,截止到2008年6月之前,该账户中的资产总值约为130余万元。郭×与刘×结婚后,郭×继续以此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截止到2014年4月27日,该账户中的资产总值为325602元。郭×名下光大银行账户为购汇保证金账户,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郭×陆续向此账户存款30余万元并转入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另外,其于2012年11月15日从关联的股票账户资金中转入光大银行账户168000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此后通过几次转账分红及续存,截止至2012年12月3日,该账户内存款为171573.52元,郭×于同日将其中17万元转入股票账户。2014年3月12日,郭×从上述光大银行账户中支取10300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银行存折、银行账户明细单、股票账户明细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与郭×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发生矛盾未能妥善解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郭×名下的股票账户系其婚前开立,婚前在该账户中的资产均应为其个人婚前财产。郭×于婚后继续以此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通过该账户的交易明细及目前资产状况可以看出并无显著收益,且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目前股票账户中的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主张分割股票账户资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郭×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故应给予刘×相应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郭×投入的数额酌情判定。郭×在诉讼期间从银行支取的较大数额的存款,但未对其去向做出合理解释,故在确定给付刘×的补偿款数额时亦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刘×所负债务系用于履行赡养其母亲的义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且未经郭×同意,故应由其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刘×与郭×离婚。二、郭×名下股票账户的全部资产均归郭×所有。三、郭×给付刘×财产补偿款十五万元。四、刘×个人债务二万元由刘×负担。上述执行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郭×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6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二、对上诉人的财产审查核实重复、粗糙,导致财产二次分配,出现错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