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4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原审法院诉称:程×与郑×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郑×1,今年12岁,现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郑×经常打骂程×,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义务,使程×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郑×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生活无法再存续下去。为此,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程×、郑×之间的婚姻关系;2、程×、郑×院内新建南房、西房归程×所有;3、程×、郑×之女郑×1由程×抚养,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4、诉讼费由郑×承担。
郑×向原审法院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新建南房、西房归程×所有,因为房子是我们一起盖的。不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我要求抚养孩子,因为她经常打骂孩子。四万元的债务认可,房子不给程×的情况下,我愿意一人偿还,否则债务一人一半。不同意程×所说的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义务。2002年程×出轨,被抓到了。这件事我就让它过去了,因为有孩子,后来程×还是不改。今年1月2日,我们开始吵架,后来程×就起诉我了,我搬出去住了,孩子现在跟我一起生活。
经审理查明,程×与郑×于199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程×系再婚,初婚后没有子女。郑×系初婚,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婚后于2000年4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郑×1,现就读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学初中二年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问题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在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318号乙院内,该院落宅基地的使用权证现登记在郑×父亲郑×3名下。院落内现有北房3间半,东厢房2间,系郑×父母早年所建。现有南房8间、西侧锅炉棚一个系程×、郑×于2011年所建,建房时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审批。其中的南房8间包括客厅一间、卧室三间、厨房一间、卫生间二间及小院一个,系相互联通的整体建筑。现有西厢房2间(含卫生间)、西侧、东侧各有厨房1间系程×、郑×于2012年所建,建房时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审批。在庭审中程×要求双方共同建设的院内南房、西房均归其所有,北房、东房中能分割的部分也一并分割。郑×则要求依法予以分割。
双方无夫妻共同存款,无夫妻共同债权。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程×于2013年2月6日打借条一张,内容为"欠借程金才2011年7月建房工钱共计25000元整;程×于2013年2月7日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杜×2012年7月建房用工钱共计10200元整"。
另查,程×自2012年10月加入北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现为该公司生产部员工,月工资1600元。郑×于2011年10月从事村级巡防队工作,每月补助款为800元。
再查,本庭于2013年8月28日,就程×与郑×离婚一案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征询了双方婚生女郑×1的意见,郑×1表示自己由谁抚养都行。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职证明、证明、工资条、借条、欠条、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程×、郑×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造成程×、郑×夫妻感情破裂,现经本庭调解无效,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关于程×、郑×所生之女郑×1的抚养问题,应本着子女身心健康及有利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程×、郑×双方的抚养能力、郑×1的性别及本人的意愿等多种因素,其由程×抚养为宜,郑×应负担其必要的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考虑程×的意愿,酌情确定为每月300元。
对于程×要求分割位于昌平区院内的原北房3间半、东房2间,双方认可系郑×父母早年所建,即使程×、郑×共同生活期间对此进行过修缮或装修,该房屋也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不宜处理,程×如果坚持主张其份额,可另行解决。对于程×要求分割的位于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318号乙院内新建的西房2间、西厨房一间、锅炉棚一个、南房8间、东厨房一间,系程×、郑×婚后共同财产,但由于该处房屋没有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故法院无法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对房屋的使用权依法予以确认。因诉争院落内的8间南房具有结构上的一体性,且西房与南房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故法院认为不宜对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作具体分割,而是确定程×、郑×双方对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程×、郑×双方及婚生女郑×1的实际生活情况,法院依照方便生活、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在确认双方使用权份额的基础上,确定南房8间由程×实际占有使用,西房2间、西厨房一间、锅炉棚一个、东厨房一间由郑×实际占有使用,直至诉争院落拆迁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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